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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1.76单机传奇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5)

作者:单机传奇游戏 来源:Zgxyzj.org.cn  点击:76

(1)最低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低使用量,在项目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时,不论实际使用量多少,政府均按约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费。最低使用量的付费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

关于移交相关费用的承担,通常取决于双方的谈判结果,常见的做法包括: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三) 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一) 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一保险通常是对所有雇员在从事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关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的,对被保险人依照劳动合同和我国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赔偿责任等进行投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在设�Z最低使用量的情形下,政府仍然需要承担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的风险;即使在设�Z最高使用量的情形下,实际使用量低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付费的金额仍然会因实际使用量的变化而变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需要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对政府方而言,项目开始运营意味着可以开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这对于一些对时间要求较高的特殊项目尤为重要。例如奥运会场馆如果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完工,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和损失。

3.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可以约定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1. 设定绩效标准。

3. 未达到绩效标准的后果。

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根据作为一方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的职权范围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形不同,政府方有可能会承诺提供项目有关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为项目公司取得相关土地权利提供必要的协助(关于土地取得的机制,请见本章第六节)。

2. 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三) 政府方违约事件。

该附件用于划定项目涉及的场地的地点、范围、面积等,有时会以平面图的形式列示。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合同条款并不会在合同签署时全部生效,其中部分特定条款的生效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这些前提条件被满足或者被豁免的情况下,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才会生效。

该附件用于详细阐述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所依据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符合以下条件的PPP项目,政府可以考虑采用按可用性付费:

2. 电量电价。

2. 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请见本章第十七节):

(4)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通常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取决于使用者个人的支付能力。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通常会受当地物价水平、个人年龄层次、职业稳定与否等因素影响;

一般来讲,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政府方报告,政府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在PPP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PPP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此处的中性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不可抗力是指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三)政府是否需要保障项目公司的最低收入?是否需要设�Z机制避免项目公司获得过高的利润?

5. 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等。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比较常见的附件包括:授权文件,各方内部决议件,股东承诺函,项目红线图,融资方案等。

(2)项目审批风险(根据项目具体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担,也可能由项目公司承担,详见本章第四节);

设施或服务不可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通常由该设施或服务的重要程度决定。例如,在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中,手术室中的灯比走廊上的灯更为重要,因此因手术室灯不亮而扣减的金额也应当更高。设�Z不同比例扣减机制可以促使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更为重要的设施或服务的可用性。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在项目现场的所有作业和财产的保险。这一保险主要承保因保险合同所列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同时,可以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以使保险公司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由意外事故或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融资方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市场测试机制和基准比价机制并不是必须二选其一的,合同中可以约定先采取某一机制,而将另一机制作为替代方案。例如,某项服务先采用市场测试机制进行重新采购,如果采购过程中出现竞争者不足的情况,则可以改用基准比价机制;反之,在采用基准比价机制时,如果政府无法与项目公司或原有分包商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改用市场测试机制;另外,如果某一项目涉及多项服务的调价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别选择不同的调价机制。

由于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因此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应当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但在PPP项目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政府方滥用,打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政府方在选择终止时需要给予项目公司足额的补偿(关于补偿的原则,请见下文)。

(六) 雇主责任险。

(2)车流量:收费公路项目、尤其是使用者付费或政府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车流量对项目公司的收入有直接影响。车流量的大小通常由该高速公路辐射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汽车拥有量等因素决定;

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需要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如果项目需要各方的长期合作,应考虑对抗性更低,更利于维护各方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

(二) 超额利润限制。

5. 安全生产要求;

2. 经济赔偿。

1. 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

二、前提条件豁免

2. 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2. 获得项目相关审批―由项目公司或政府方负责满足。

付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因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共同的核心关注,也是PPP项目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根据PPP项目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设�Z不同的付费机制。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本章将就在设�Z不同的付费机制时需要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考虑和反映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项目公司实施PPP项目可能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

如果PPP项目由政府发起,则应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如果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无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谁完成,其均应作为采购文件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政府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该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

(一) 付费机制。

2. 分期付款。

在约定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时,政府方通常希望列举的违约事件越多越好,最好能是敞口的列举,而项目公司则更倾向于明确的定义和有限的列举。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约定过多,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而且会增加项目的融资难度和成本,进而导致项目整体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原则上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应当属于该项目项下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常见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此外,这部分还会载明PPP项目合同签署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信息,以明确签署主体的身份。

(二) 社会资本关注。

前提条件,也叫先决条件,是指PPP项目合同的某些条款生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建设期履约保函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保函,主要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该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从项目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一争议既可以依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依诉讼程序解决,则原则上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除非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对方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使仲裁庭取得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因此,PPP项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最好在诉讼和仲裁中任选其一,避免出现“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约定。

与此同时,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前,政府还可能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下列保函: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Z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二) 使用量付费的设置。

根据具体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高速公路项目的合作范围,除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外,还可能包括沿途服务设施和广告等的开发和运营。

二、 连接设施建设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准比价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调价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基准比价,对自己或其分包商提供特定服务的方式和成本进行回顾,及时改善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除此之外,绩效监控方案还会列明各项设施和服务的具体绩效标准。

在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需要通过从项目最终用户处收费以回收投资并获取收益,因此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最终用户会使用该项目设施并支付费用。鉴此,在这类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方有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即通常所说的唯一性条款。例如,在公路项目中,通常会规定政府承诺在一定年限内、在PPP项目附近一定区域不会修建另一条具有竞争性的公路(关于唯一性条款,请见第四章第一节)。

3.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二、 项目合作期限

在一些PPP项目中,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达成融资交割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前提条件,政府可能会要求项目公司在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前向政府提交一份履约保函,以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该保函通常在PPP项目合同条款全部生效之日即被返还并失效(关于前提条件,请见本章第四节)。

在PPP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

如果项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 项目产出是否可计量。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准确计量,决定了其是否可以采用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因此,在一些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中,如供热、污水处理等,需要事先明确这类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计量以及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并将上述方法和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加以明确。

(一) 公式调整机制。

(5)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

其中,除了最后一种方式是以市场价为基础外,对于前两种方式,均需要政府参与或直接决定有关PPP项目的收费定价。

(2)政府按使用量付费(又称为“Shadow Toll”):政府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使用量、即车流量向项目公司付费,车流量越大,付费越多;

(一) 定价方式。

(三) 安装工程一切险。

一、引言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讲设计可以分为三个或四个阶段。对于土建项目,设计通常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初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工业项目(包括工艺装�Z设施)以及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通常还要在上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一个扩初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

(三) 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

(二) 进场检查和测试。

实践中,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采用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很少采用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如学校、医疗机构等),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通常是免费的或者收费较低,项目公司很难通过单纯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实践中,不同的PPP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PPP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明确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从而避免双方在违约事件认定时产生争议。为此,在PPP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同时,鉴于在基准比价机制下的比价工作主要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为加强政府对项目公司比价过程的监控,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政府有权对项目公司或其分包商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分析进行评估和审核。

(三) 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2)如果采购程序结果显示,项目公司通过替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更能够实现项目的物有所值,则政府和项目公司可协议更换该服务的分包商,政府则可因此减少付费或者获得更优质的服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实践中,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运营绩效等,如医疗收费价格、水质报告。

(5)按时达成前提条件对该项目的影响;等等。

第一节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三) 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第九节 项目的维护

3. 项目终止。

1. 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

此处的政府方原因包括政府方违约以及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例如政治不可抗力等(关于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请见本章第一节)。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定义条款,对一些合同中反复使用的关键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以便于快速索引相关定义和术语,并确保合同用语及含义的统一性,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定义部分通常会包括“政府方”、“项目公司”、“工作日”、“生效日”、 “运营日”、“移交日”、“不可抗力”、“法律变更”、 “融资交割”、“技术标准”、“服务标准”、“性能测试”等PPP项目涉及的专业术语及合同用语。

(六) 保障性安居工程。

第八节 项目的运营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

在选择需要投保的险种时,各方需要考虑项目的具体风险以及相关保险能否在当地获得。实践中,可供选择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三、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

一、 土地权利的取得

在一些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如电站项目)中,对于因发生政府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及其他政府方风险而导致项目在约定的开始运营日前无法完工或无法进行验收的,除了可以延迟开始运营日之外,还可以规定“视为已开始运营”,即政府应从原先约定的开始运营日起向项目公司付费。

(二) 适用条件。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通常PPP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工作需要获得政府的相关审批后才能实施。为了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一些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可能会承诺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公司无法自行获得或者由政府方办理会更为便利的审批,甚至可能会直接规定由政府方负责办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但政府承诺的具体审批范围以及承诺的方式,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获得相关审批的难易程度作具体评估。

(一) 概述。

可用性付费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直至项目设施已建成且全面服务可用时(通常是项目开始运营时)才开始付款。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改造项目,有可能改造的同时也需要项目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能需要就项目公司继续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费用。 在按可用性付费的项目中,通常在项目开始时就已经确定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在项目开始运营后,政府即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向项目公司付款,但如果存在不可用的情形,再根据不可用的程度扣减实际的付款。

具体项目中如何划分项目的运营责任,需要根据双方在运营方面的能力及控制力来具体分析,原则上仍是由最有能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责任。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一) 风险分配原则。

(3)政府违约;

在PPP项目终止后,政府可能并不一定希望全盘回购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设施。但如果政府方有权选择不回购该项目,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可能是非常重大的风险。因为项目公司不仅将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并获得运营回报,甚至无法通过政府回购补偿收回前期投资。鉴此,在PPP项目合同中,对于回购的规定一般会比较谨慎。 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才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享有回购的选择权,即政府可以选择是否回购该项目。但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保障持续供给的PPP项目,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仍有回购的义务。

三、提供相关连接设施

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政府通常可能会要求项目承包商或分包商通过提供保函或第三人保证(例如母公司担保)等方式为其履约进行担保。

3. 经双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由。

(1)运营情况监测,例如医院就诊人数、接诊率监测;

四、法律变更的后果

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或收费价格上涨,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形,政府在设计付费机制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但基本的原则是无论如何限制,付费机制必须能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能够鼓励其提高整个项目的效率。

第十四节 保 险

一、开始运营

在采用容量电价时,合同中通常会就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可用小时数等设定严格的标准,如果项目公司无法达到该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如果项目的实际性能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在一些项目中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对于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原料,例如原煤、水泥等,原料供应的风险和责任通常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为了确保原料供应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通常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供应计划,并力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的原料供应合同,以尽可能地降低原料供应风险。

该附件用于列明项目实施所需获得的全部或主要审批,以及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在获得上述审批上的责任分工。

1. 基准比价机制。

政府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公司在不同期间提供不同的保函,常见的保函包括:

鉴于不同付费机制下PPP项目的基本架构和运作方式可能完全不同,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本指南第三章将对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此外,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行业领域下PPP项目定价和调价的依据、考虑因素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将在本指南第三章、第四章中分别进行论述。

(1)高速公路成本:通常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例如工程建设费、设备购�Z费、道路维修费、养护费以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由于PPP项目的实施周期通常较长,为了确保项目实施的灵活性,PPP项目合同中还可能包括关于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的条款。

有些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例如燃煤电厂项目中的煤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且约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PPP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例如,如果项目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一) 项目建设要求。

三、原料供应

在PPP实践中,通常根据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力、更有优势承担取得土地的责任的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

4. 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

(1)保证合理回报原则:项目公司在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后,应获得与同行业平均收益率相适应的合理收益回报;

(一)项目设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因中性原因导致政府方或项目公司不能按期开始运营的,受到该中性原因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赔偿等),也可以根据该中性原因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为了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包括政府承诺的内容,用以明确约定政府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一般来讲,政府承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一是如果没有该政府承诺,会导致项目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无法实施;二是政府有能力控制和承担该义务。

此外,相比基准比价机制,市场测试机制在程序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利用充分竞争更好地达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但是,如果某项服务特殊性较强或者资质要求较高,能够提供该项服务的分包商过少,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则无法采用市场测试机制,而可以采用基准比价机制。

(3)政府按可用性和绩效付费:政府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标准来付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公司的绩效设定相应的扣减机制。如果项目公司未能保证高速公路达到供公众使用的标准,政府将根据不达标高速公路的长度和数量以及不达标所持续的时间等,从应当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费用中作相应扣减。

(一) 设计的范围。

(2)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关于回购补偿机制,请见本章第十八节)。

第六节 项目用地

2. 强制购买。

(二) 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保函。

在一些PPP项目中,开始运营与建设完工为同一时间,完工日即被认定为开始运营日。但在另一些项目中,开始运营之前包括建设完工和试运营两个阶段,只有在试运营期满时才被认定为开始运营。

4. 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一、付费和调价机制

1. 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与项目设计类似,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标准,并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中。常见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包括:

(三) 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

在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开始运营,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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