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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5)

作者:单机传奇游戏 来源:Zgxyzj.org.cn  点击:186

  为确保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议市财政给予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居保协管员补贴、宣传发动、会议培训、信息采集、资料录入、系统建设等支出。按居保参保人数15万人,平均每人20元计算,建议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工作经费安排。

  说明:对于《方案》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是我们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有些特殊群体家庭经济比较宽裕,他们可以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且为了与新农保保持一致,做好今后工作的衔接,故参照《新农保方案》做了补充;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以下简称《省方案》)的有关政策制定《市方案》。

  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2、16-59周岁参保人缴费补贴(12.5万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30元补贴,合计375万元,由省、市、区财政按4U4U2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150万元,市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150万元,区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75万元;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再给予的补贴,以每人每年缴费500元为基数进行测算,即平均每人每年50元补贴,合计625万元,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375万元,区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为250万元。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市法制局提出: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作为海南省试点单位之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启动,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要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

  3、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个人缴费

  五、经办机构及经费保障

  说明:根据《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请示省人社厅的答复意见。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4U4U2的比例分担。

  根据《省暂行办法》和《市方案》的有关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两项经费所需资金为1722.5万元,测算情况如下: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及发放基础养老金阶段(2011年8月―12月)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征缴保费,使居民养老保险业―12―务工作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地运行,确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及市残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每年居保财政补贴资金测算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月―7月)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对于“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建议另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由于《省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只制定实施方案,市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我市的政策性办法,规范性文件。

  2、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1、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是市残联提出:《市方案》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第(5)“点末尾建议增加:“对于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U4比例承担。”

  理由:《省暂行办法》无相关规定,不予以采纳。

  1、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成员单位提出:

  根据国家、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我局草拟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三、基金筹集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以后)

  (三)建立个人帐户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街道(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街镇居村讲解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城镇居民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思想认识和参保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更多的适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调整、核定工作。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征缴,市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方案》第六点关于“主要政策规定”的内容,属于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16―且其中(二)3点“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四)、“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国家和省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建议另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促检查,适时公布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总结评比,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继续做好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及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

  6、对于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6U4的比例分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承办本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说明:根据《省暂行办法》和参照《新农保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U4U2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U6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根据《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局拟出《市方案》,已向市法制局和16个成员单位发函征求意见,个成员单位中提出修改16意见单位2个,无修改意见单位14个,采纳修改意见情况如下:

  五、养老金待遇

  市、区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八、实施步骤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一、指导思想

  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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