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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佑人生保险条款

作者:单机传奇游戏 来源:Zgxyzj.org.cn  点击:76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4艮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 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请 3.3

3.6 诉讼时效

保险金额

13.1 保单年度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13. 释义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⑴您按本保险条款“7.1減保”约定的条件申请減保,将減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⑵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0〉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效力中止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效力恢复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保险事故通知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年龄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曱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保险期间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7^ 减保

保单红利

8.1 转换年金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金的申请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交 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险费及利息,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 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 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減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 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3.4 周岁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12.4 合同内容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转换年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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