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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佑人生保险条款(4)

作者:单机传奇游戏 来源:Zgxyzj.org.cn  点击:76

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3.4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2. 年龄错误

现金价值权益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1.2 我们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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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额。

宽限期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⑴保险合同; ⑵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⑶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X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13.7 全残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減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減少,我们将退还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減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減保比例:〔1-減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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